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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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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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並附相關人員之戶籍謄本)
2.戶內人口郵局存簿一年往來明細
3.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正反面影本
4.高中(職)以上須檢附學生證影本
5.其他證明文件
6.印章
向民政課各村辦公處洽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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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到隨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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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機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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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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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境遇家庭、兒童少年生活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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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
2.郵局存簿(附一年往來明細)
3.15歲以上學生證影本 (需有新學期註冊章)
4.印章
5.其他證明資料(在監證明、失蹤人口協尋證明等)、身障手冊
向民政課各村辦公處洽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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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到隨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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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機19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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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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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寄養家庭、領取勞委會失業給付之子女兒童托育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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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就讀兒童繳費收據
2.全戶戶籍謄本
3.全戶所得資料(低收入戶免附)
4.全戶財產資料(低收入戶免附)
5.其他證明資料
6.印章
向民政課各村辦公處洽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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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到隨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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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機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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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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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ICF)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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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鑑定請攜帶
1.半年內1吋彩色照片3張
2.身分證及印章(未滿14歲無身分證請帶戶口名簿)
3.代辦人身分證及印章
◎已有手冊(證明)者請攜帶
1.半年內1吋彩色照片3張
2.身分證及印章(未滿14歲無身分證請帶戶口名簿)
3.代辦人身分證及印章
4.舊手冊(證明)
註:未屆期鑑定(提早三個月以上)或新增鑑定類別者請提供診斷證明書
註:屆期重鑑者及舊手冊換新證明者,領證時請攜帶舊手冊(證明)來換新證
向本所社會課洽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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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到隨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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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機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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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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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癱瘓者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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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
2.全戶戶籍謄本
3.最近三個月內醫院診斷證明書(非植物人者須註明因疾病無法自行處理大小便,或因疾病導致移位及日常生活無法自理)
4.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5.印章(代辦人)
向本所社會課洽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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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到隨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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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機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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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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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難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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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戶戶籍謄本
2.急難事件證明資料(如最近三個月內醫療診斷証明、醫療費用收據、死亡証明、喪葬費用收據等)
3.印章
向民政課各村辦公處洽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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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到隨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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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機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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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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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戶傷病醫療、看護費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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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戶戶籍謄本
2.醫院診斷書(三個月內)
3.實際支付費用收據
4.領款收據
5.無力負擔費用切結書
6.須僱專人看護證明書
7.印章
向本所社會課洽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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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到隨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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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機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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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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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災害補助
(住屋全(半)倒、死亡、失蹤、重傷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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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應檢附申請表、身分證影本及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並依申請項目附下列文件,向災害發生地公所提出:
1.因災死亡者,應檢附檢察機關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證明書正本
2.因災失蹤者,應檢附失蹤證明及失蹤人口生還救助金繳回款之切結書
3.因災重傷者,應檢附重大傷病卡或醫師診斷重傷證明書及全民健康保險給付外自付醫療費超過十萬元之收據正本
4.因災致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申請安遷補助者,應檢附村(里)長開具之遷居證明
5.住屋淹水救助,應檢附村(里)長開具之居住事實證明
6.發生火災災害者,檢附新竹縣政府消防局火災證明書正本
向民政課各村辦公處洽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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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到隨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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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機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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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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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補助款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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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函送活動計畫書一份【立案証書、理事長當選証書(第一次申請需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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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14日前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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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機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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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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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補助款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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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領據
2.原始憑證
3.活動相片四張
4.參加人員名冊或簽到簿
5.旅遊保單
向本所社會課洽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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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辦理完畢後壹週內檢附相關文件送本所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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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機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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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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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老福利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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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程序:
於年滿65歲當月備齊本人印章、保證人身分證及印章、個人戶籍謄本、稅捐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度所得資料清單(例如:107年提出申請,請檢附105年之所得資料清單,108年提出申請,請檢附106年之所得資料清單,109年提出申請,請檢附107年之所得資料清單……以此類推)、財產清單、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限郵局、華南銀行、新竹縣內農會、渣打銀行、台灣中小企銀)。
◎申請資格:
依據新竹縣政府敬老福利津貼實施計畫規定,凡於民國94年7月31日前設籍新竹縣並繼續居住,年滿65歲以上之老人,而無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1.現職軍公教及公營事業職員工。
2.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者。
3.領取軍人退休俸(終身生活補助費)、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職)金或一次退休(職、伍)金。但民國69年1月1日以前領政府編列預算發給之一次退休(職)金之軍公教及公營事業職員工,不在此限。
4.領有老年農(漁)民福利津貼者。
5.領有榮民就養給與者。
6.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總額合計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
7.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屬個人所有且實際居住唯一之房屋者得扣除之,但其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備價格合計得扣除額度以新台幣四百萬元為限。)
8.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9.最近一年內居住國內未滿183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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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到隨辦
(請至新豐鄉公所1樓民政課向所屬村幹事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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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機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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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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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程序:
申請人至本所社會課填妥表格辦理。(本所備有相關表格)並可委託他人代辦。
資格:
1.在本鄉設有戶籍,且無職業、無眷屬可依附者
2.從未加保者,均自辦理日起溯追五年強制保險
3.配偶一方或子女有投保單位另一方不得獨立投保第六類地區人口【除非具有榮民身份】
4.若配偶為港、澳、大陸地區或外籍人士,須持有外僑居留證、台灣地區居留證、台灣定居證、團聚旅行證,持證入境滿六個月始得依附配偶以眷屬身份加保。
※可跨區代收桃、竹苗各鄉鎮第6類健保業務
全民健保申辦需備文件:
一、加保、轉入
1.身分證(若有未成年子女須加戶口名簿。若子女已成年但還在學須帶學生證)。
2.印章。
3.轉換投保單位者須帶原投保單位健保轉出單或健保單位所發的補中斷證明單。
4.退伍須加帶退伍令。
5.榮民須加帶榮民證,榮民遺眷須加帶榮民遺眷證。
6.出國者回國要加保或復保需有出入境證明或護照全份資料(請附戶籍謄本)。
7.服刑期滿者,檢附出獄證明。
二、轉出
1.轉換投保單位被保險人轉出時,眷屬隨同轉出,請帶被保險人身分證、印章辦理。
2.入伍者請附徵(召)集令
3.跨月份重覆投保者,須帶新加保單位之健保轉入單,以利追溯轉出日期。
三、停保
1.預定出國六個月以上 (請附機票與護照)。
四、退保
1、死亡辦理退保,(請附死亡證明書或除戶證明)。
2、失蹤滿六個月,戶籍登記失蹤之日起往後推算六個月,辦理退保。(請附戶籍謄本)
3、出境戶籍辦理遷出或被除籍,喪失中華民國國籍等辦理退保。(請附除籍謄本)
※辦理各項業務、各證件均須帶正本及影本各一份並攜帶被保險人印章。若為委託他人代辦,代辦人之身分證、印章亦須攜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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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到隨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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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機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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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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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戶戶籍謄本
2.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及印章
3.身心障礙者本人郵局存簿封面及內頁最近一年往來明細影本
4.學生證正反面影本或在學證明(就讀高中職以上請檢附),無則免附
5.其他資料:如退休俸證明、榮民院外就養金證明(或附郵局存簿入帳明細)等,無則免附
資料備齊請向民政課村幹事洽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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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到隨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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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機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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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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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2.行照及駕照 (身障手冊者行照駕照持有人須為同一人,身障證明者行照駕照可不同人)
3.戶口名簿(行照及駕照非身心障礙者本人時檢附,持有手冊者須為同一戶、持有證明者可同址分戶)
4.印章
向本所社會課洽辦,如須現場領取停車證者,請攜帶上述資料親至新竹縣政府社會處救助及身障科櫃檯辦理。
◎停車證使用說明注意:應放置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於汽車擋風玻璃前,以供查核檢驗,並應由身心障礙者本人或其配偶、親屬乘載身心障礙者本人時使用,配偶或親屬如未乘載身心障礙者本人時則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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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到隨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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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機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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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生活、醫療輔助器具補助 (須依身心障礙類別、等級及醫囑實際需要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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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衛福部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標準表規定辦理,各項輔具檢附資料不同,且皆採二階段申請制,須先申請,經核准後,才可購買並至公所辦理核銷,建議先洽詢本所社會課承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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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到隨辦(建議先洽詢本所社會課承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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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機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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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身心障礙者使用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用電優惠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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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輔具如為縣政府補助者:請備身心障礙手冊(證明)、印章及電費收據等,收據非身障者本人者須附戶口名簿
2.輔具如自行購買者者:請備身心障礙手冊(證明)、印章、3 個月內診斷證明書(應註明需使用之維生器材名稱)、用電優惠設備之照片2張及電費收據,收據非身障者本人者需附戶口名簿
向本所社會課洽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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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到隨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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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機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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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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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租賃房屋租金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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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戶戶籍謄本
2.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
3.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4.全戶所得稅繳納證明書、財產清單、所得清單(已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者免附)
5.租賃契約書及建物所有權狀(或三個月內之建物登記謄本)影本
向本所社會課洽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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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到隨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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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機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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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購屋貸款利息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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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身心障礙者及其全家總人口之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2.身心障礙者及其全家總人口之所得稅及財產歸戶證明或低收入戶證明(低收入戶者須檢附財產歸戶證明)
3.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4.土地及建物謄本、建物所有權狀影本
5.銀行貸款餘額證明書(最近三個月內)正本
6.繳款證明(證明前一年利息繳款總金額)
7.申請人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向本所社會課洽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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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到隨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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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機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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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二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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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戶戶籍謄本
2.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
3.機構入住證明正本
4.印章
5.學生證正反面影本或在學證明(就讀高中職以上請檢附),無則免附
6.需求評估報告(社會處完成評估程序後提供)
7.其他資料:如退休俸證明、榮民院外就養金證明(或附郵局存簿入帳明細)等,無則免附
向民政課村幹事洽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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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到隨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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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機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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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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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備文件資料:
1.申請人(補助對象)身分證、印章(如代辦者需附代辦人身分証、印章)
2.最近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申請人、配偶、全部子女、媳婦、就學中孫子女,(如子女已身故者應附除戶謄本)
3.申請人(補助對象)之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最近1年往來明細影本(請先至郵局整理內頁)
◎特殊狀況應備文件資料:
1.身心障礙者應附手冊影本(注意手冊是否過期失效)
2.戶內15歲以上就讀高中職以上(含高中職)之在學學生應檢具學生證影本(應蓋妥當年註冊章)或在學證明
3.其他資料:如榮民(榮民遺眷)應附榮民證(榮民遺眷家戶代表證)及院外就養金證明或退休俸證明(或附郵局存簿入帳明細)、外籍(含大陸)配偶之團聚證或居留證---等資料
向本所社會課洽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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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到隨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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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機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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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敬老愛心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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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條件:
設籍本縣並實際居住之年滿六十五歲老人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或原住民年滿五十五歲
◎應備文件:
1.身分證
2.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具身心障礙身份者檢附)
3.近半年內二吋彩色照片二張
4.戶籍謄本(具原住民身份者檢附)
向本所社會課洽辦,因本項措施約需40天之製卡流程,又因本卡係屬於有價票券,敬請於申請日起算40日後攜帶收執聯至本所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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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到隨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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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機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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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有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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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文件:
1.申請表
2.申請人(父母雙方、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及兒童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申請人一方為在臺無戶籍、大陸地區人民或外籍人士請檢附居留證影本
3.申請人其中一方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4.申請人雙方印章
◎補助對象條件:
1.育有未滿2歲(含當月)兒童
2.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經稅捐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率未達20%者
3.申領期間,該名兒童未經政府公費收容安置
4.申領期間,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兒童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5.申領期間,該名兒童未接受托育公共及準公共化服務
◎補助金額:
1.一般家庭(綜合所得稅率未達20%)每名兒童每月2,500元
2.中低收入戶家庭每月4,000元
3.低收入戶家庭每月5,000元
※第3名以上子女每月加發1,000元
向本所社會課洽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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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到隨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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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機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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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所得未達一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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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印章(代辦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申請人戶口名簿/戶籍謄本
3.16~25歲在學中應檢附學生證正反面影本(須蓋有當期註冊章)、公費證明
4.16~65歲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應檢附正反面影本(全家應計人口)
5.領有月退俸/遺屬撫卹金,應檢附郵局或台銀存摺內頁影本(須補登最近一年內之交易明細),或檢附發放通知單影本
6.領取失業給付補助之證明文件
7.居留證影本(外籍配偶)
8.失蹤協尋報案單影本
9.服役者應檢附證明文件、現役(職業)軍人應檢附薪資證明
10.服刑者、羈押或拘禁者應檢附證明文件
向本所社會課洽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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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到隨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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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機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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